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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代  理  人  許茗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申報
權利
期間
期間
屆滿日
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
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2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5
9個月
115年5月6日
2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
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5年1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6
9個月
115年5月6日
3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
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5年2月28日
27,000元
TD1237017
9個月
1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