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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黃瓊慧(即黃萬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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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NX1433824-9
1
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