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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陳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靖璿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9
1
1000
2
02Z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