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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際暢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國際暢行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114年7月31日
41,16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