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王玉香
相 對 人 達怡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文
相 對 人 高美惠
高富春
蔡秀卿
鄭村上
王曉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零肆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8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惠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捌萬柒仟零壹拾陸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玖佰柒拾壹元
公示送達費用 玖拾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貳仟壹佰元
本件程序費用 貳佰參拾捌元
合 計 貳拾玖萬零肆佰壹拾伍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8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