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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婉甄  
被      告  葉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伍拾叁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