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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5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郭蘭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507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蘭馨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日本-中華臺北,民國112年12月10日,時間18:30,座位第34排12號、第34排13號)門票貳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10日19時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與光復南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日本-中華臺北,112年12月10日,時間18:30,座位第34排12號、第34排13號)門票2張,並該將2張門票以4,000元價格轉售。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得門票2張。
㈢警方蒐證照片、被移送人之手機畫面截圖。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即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轉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日本-中華臺北,112年12月10日,時間18:30,座位第34排12號、第34排13號)門票2張價格4,000元等情,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購買上開門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洵堪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以及本件被移送人經警值勤查覺,終未能獲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日本-中華臺北,112年12月10日,時間18:30,座位第34排12號、第34排13號)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本件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