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孫淑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2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淑敏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止。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127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掛號函件執據、郵件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127通,經勸阻不聽,顯已嚴重影響其他民眾報案權益,爰審酌被移送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及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