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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北秩字第17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宗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238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霖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5年6月18日17時4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龍山寺)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