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被 告 吳瑞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瑞波」記載,應更正為「吳瑞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