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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92號
原      告  劉武憲  
被      告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嘉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陳立怡律師
            吳芬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南地院以105 年度消字第3 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裁定)。經查,前揭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民事判決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