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金小字第2號
原 告 張博翔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柏緯
高銘澤
陳東群
林展弘
張森澤
嚴雋凱
鍾誠貽
林宏進
陳東君
林楚航
黃景裕
李哲維
林于祐
謝佩娟
林鈺凱
黃梓微 原住○○市○○區○○路00號2樓
劉育錦
劉凱元
范思良
權洤
洪永富
潘沐成
陳品蓁
單世賢
陳坤
吳宗昇
賴齊浚
劉慧君
魏仲維
温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認無訛,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