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13號
原 告 王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采彤
複代理人 王啟同
被 告 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煥華
被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被 告 沈榮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生揚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陳培華、玉山首邸大廈管理委員會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