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290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被 告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訴訟代理人 洪冠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民事事件(後分案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三字第118號)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