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高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