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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劉美伶
            姚智傑
被      告  智匯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一頁第十七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