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耀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萬8889元,第二審裁判費15萬3960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