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榮鋼工程行即鄭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建簡字第三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