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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榮鋼工程行即鄭宏榮

被 上訴 人  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