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酈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鈞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貞即象牙紅冰菓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