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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04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      告  周盟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