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318號
原 告 傑恩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驊恩
被 告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