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277號
原 告 周玉雲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被 告 李陳和惠
林洋文
郭華旭
郭雅君
郭雅惠
郭雅智
郭家隆
林家良
林家成
林舜英
蘇林桂英
林淑英
林忠正
伊藤靜枝
郭崇信
郭釗信
郭幸惠
郭雅惠
郭白春蓮
王楊蓮江
楊新喜
楊寶真
楊榮吉
楊衣錦
丁文經
丁文緯
丁文玫
林惠瑛(原名周林惠瑛)
林瑜英
被 告 久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 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松島美貴子
吉野由樹子
林吳珍玉
林家弘
林白玫
林白雯
林白玲
林白瑩
林裕三
林年盛
林玲玉
林玲玫
林玲瑛
林玲瑋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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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