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甲圓
訴訟代理人 饒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