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鉅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君
代 理 人 陳佳鈺
相 對 人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修平(Shuhei Sekiguchi)
代 理 人 許珍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第二項所載附件和解書,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和解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
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
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
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之。
二、查本件當事人具狀主張本院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8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所作成之調解筆錄,其附件和解書第二點所載「鉅杏公司應於108年4月24日前提供嬌生公司下述文件」為「鉅杏公司應於109年4月24日前提供嬌生公司下述文件」之誤繕,經本院審酌和解書內容後,上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和解書,其第二點關於上開事項,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