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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246號
原      告  呂芳昌 
被      告  富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啓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二十七列、第三頁第十列關於「陳國勝」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啓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