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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537號
原      告  百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琛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被      告  張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