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936號
原 告 得林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彬
被 告 仁美愛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浜島貴仁
訴訟代理人 楊璥瑜
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