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265號
原 告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謝宜羣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六生態環境規劃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