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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簡字第7號
原      告  劉信輝 

被      告  亞太舒眠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