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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76號
原      告  樺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樺


被      告  圓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劭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蓋用原告印章,狀載委任李詩皓律師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