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益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兼
訴訟代理人 陳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