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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557號
原      告  佳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被      告  賴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此有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