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929號
原      告  天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被      告  賴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三重區,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