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蔡青蓉
楊瑜婷
被 告 陳美雲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被告 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繆富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追加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浦雲龍」之記載,應更正為「繆富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