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雲等7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