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2號
原 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