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6071號
原 告 昱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安
訴訟代理人 蘇心怡
被 告 郭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