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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072號
原 告 東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慈
訴訟代理人 呂羅定妹
被 告 鐘銑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