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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7號
原        告  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孫宏元 
訴 訟代理 人  譚聖衛 
被        告  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