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331號
原 告 明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開花睫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貳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