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774號
原 告 和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展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方策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