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97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頂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泗銘
訴訟代理人 傅明致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純粹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光億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