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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9256號
原      告  公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保欣
被      告  張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