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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874號
原      告  彰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嬪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江鐘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姚江鐘返還牌照,惟被告姚江鐘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6年12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