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370號
原 告 弘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旺誠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