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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0450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林柏均 
被      告  梅林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零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車輛租賃契約在
    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梅林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梅林天下公司)分別於民國106年6月8日、106年7月6日邀同被告李茂林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車輛租賃契約,由原告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出租予被告使用,租賃期間、保證金及每月租金各如附表一、二所示。詎被告就附表一車輛僅繳付23期租金、就附表二車輛僅繳付30期租金後即未依約繳付租金,經原告進行催告後,被告仍未依約繳付租金,已符合提前終止車輛租賃契約之情形,原告並於108年11月27日取回附表一車輛、於108年12月25日取回附表二車輛。又系爭附表一車輛尚積欠5期又8天租金新臺幣(下同)172,747元【32,800×(5+8/3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附表二車輛尚積欠15天租金8,150元(16,300×15/30);又系爭附表一、二車輛因被告未依約繳付租金經原告依約提前終止租約,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約定,應繳付租賃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系爭附表一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為520,427元【計算式:31期×32,800×50%+(32,800-8,747)×50%】,系爭附表二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為248,575元【計算式:30期×16,300×50%+(16,300-8,150)×50%】;及被告尚積欠附表一車輛之通行費2,304元、拖車費15,000元及鑰匙重置費800元,附表二車輛之拖車費20,000元,以上共計988,003元(172,747+8,150+520,427+248,575+2,304+15,000+800+20,000),扣除前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430,000元,被告尚積欠558,003元未給付。爰依兩造間車輛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8,00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輛租賃契約、應收展期餘額表、存證信函、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繳費通知單、配鎖統一發票、拖車費單據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8,0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060元
合    計          6,060元
 
附表一
車輛(自小客車)
租賃期間
每月租金
保證金
廠牌:MITSUBISHI
型式:CANTER3.5T
顏色:白色
106年7月20日起至111年7月19日,共分60期
32,800元
280,000元

附表二
車輛(自小客車)
租賃期間
每月租金
保證金
廠牌:TOYOTA
型式:ALTIS
顏色:白色
106年7月11日起至111年7月10日,共分60期
16,300元
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