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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822號
原      告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被      告  鄭凱隆 

訴訟代理人  吳婉惠 
            郭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簡字第20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包裝材料事業處營所營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13條約定,係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8年5月22日止,任職原告擔任業務主任,負責中壢區營業所(下稱系爭營業所)之包裝材料買賣業務,綜理該區日常外務、進出及貨款收取等,被告本應謹守公司規定忠實執行業務並善盡職責,控管應注意之風險,被告明知依據原告制訂之「利潤中心制度實施要點」第4.4.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商品銷售價格不得低於銷貨成本(進貨加上管銷費用),低於成本價格應書面報區總處核准後方可出貨」之規定,詎被告竟未遵守系爭規定,未經主管核准逕自104年10月20日起至108年4月30日間:⑴擅自以附表編號1、編號5至編號36「商品名稱及成本單價」欄內所列之各項商品,以低於「商品採購成本單價」欄所示之價格,自行決定銷售價格(即「被告銷售單價」欄所示金額)及「被告銷售數量」欄所示數量,低價銷售給訴外人廣融有限公司(下稱廣融公司),致原告受有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253,863元;⑵另明知與訴外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爾富公司)最後一次交易時間為104年5月19日,至此之後雙方並無進行任何交易,詎被告卻自行於105年6月28日向附表編號4之「新洲公司進貨採購商名稱」欄所示之超廣角有限公司(下稱超廣角公司),委託該公司製作萊爾富公司「Hi-Life」膠帶製版2支(製版費共計13,600元),並於105年7月22日委由附表編號3之「新洲公司進貨採購商名稱」欄所示之炎洲股份有限公司製作印刷OPP封箱膠帶,待炎洲公司交付商品後,被告即向原告謊稱客戶認為此印刷膠帶不合用,拒絕購買,嗣被告遂以附表編號3「銷售廣融發票日期及發票號碼」欄所示時間,以「被告銷售單價」及「被告銷售數量」欄所示金額及數量,以低於「商品採購成本單價」欄所示價格,將該批屬於客製化商品且印有萊爾富公司Hi-Life商標,非萊爾富公司不得使用之膠帶出售給廣融公司,致原告受有編號4印刷費13,600元及編號3膠帶低於成本價格銷售之損失17,700元,合計31,370元;⑶另向原告陳稱為訴外人同欣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製作膠帶樣品,於104年11月24日向附表編號2之巨甲子精密刀模有限公司分別開鑄3組刀模模具(3組刀模模具成本價格為4,000元、35,000元、39,500元),事後卻以開模失敗為由,將附表編號2三組刀模模具以「被告銷售單價」及「被告銷售數量」欄所示金額及數量,以低於「商品採購成本單價」欄所示價格,低價出售給廣融公司,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49,000元,以上損害合計334,233元,且被告銷售行為與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系爭契約書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334,233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4,2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依系爭規定第2.3.1條規定「月營業額達100萬元以上者,得報請包材事業處最高主管成立營業所,主管職以主任稱之。」、第2.6.2條規定「下線營業所於年終或結整營運結算時,如產生淨損,則全部由上線單位吸收;如未來下線營業所有盈餘再轉回由下線營業所自行負擔。」、第2.7.2條規定「下線營業所如結束營業,當立即結算損益,其權利與義務全部由上線營業所概括承受,先前保留盈餘亦可一併結清。」,意即被告擔任系爭營業所之業務主任,系爭營業所年度結算時,若發生淨損時,係由被告之上線營業所(即郭旻智經營之南崁營業所)吸收負擔,若隔年年度結算,系爭營業所有盈餘時,再由被告償還前次上線營業所代其吸收之虧損,可徵系爭營業乃獨立經營核算,經營成果之盈虧實際上均由被告自行承擔。次據,系爭規定第3.5.2條「每月5日前將應付帳款明細表報送總公司。」、第3.6.2條「每月3日前,將應收帳款明細表報送總公司。」,又依據銷售利潤中心制度管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4.7.1條「進貨統一月結帳,以進貨日當月不算隔月1日起(90~120天)為應付票據基礎,可依實際狀況提出特例申請。」、第4.7.2條「每月(5日)前將前一個月應付帳款明細報送總公司,統一由報付款。」、第4.8.2條「每月(3日)前,將應收帳款明細報送總公司」等規定,可知原告於每月3日前即知悉該當月應收帳款,並最晚於次月5日系爭營業所報送應付帳款時起,即知悉系爭營業所該當月(即前一個月)之支出情形,換言之,原告自斯時起(即次月5日)即可知悉被告是否有將商品以低於銷售成本售出之情事,然查,原告主張被告自104年10月20日起至108年4月30日間,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以低於銷貨成本(進貨成本加計管銷費用)售予廣融公司,致受有損害334,233元,並於108年9月間提出本件訴訟,則附表編號1至23之侵權行為(即106年9月前之事實行為)請求權,業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再查,原告在104年7月間因故將位於泰山辦公室遷移至內湖(現址)後,即將原本位於林口之倉庫撤離至泰山,然因泰山倉庫空間有限致無法放置所有的庫存貨物,被告曾多次呈報,原告仍無法騰出泰山倉庫之空間,迫於無奈下乃將部分貨物向配合或下游廠商公司(如廣融公司)情商租借空間,從而原告之部分庫存貨物,諸如膠帶、泡棉、布罩(套汽車輪圈)、塑膠袋等,自104年7月起至108年5月間,均陸續存放於廣融公司倉庫中,直至108年4、5月間原告方將所有庫存貨物陸續搬回公司倉庫,上情被告均不定期向原告呈報,原告協理熊澤龍、經理陳敬利、主任郭旻智亦曾親至現場盤點庫存貨物,惟原告從未支付任何租金,又倉儲租金通常係以棧板計價方式計算,廣融公司多次向被告表明需支付租金,月租金以每棧板540元/月計價,原告放置於廣融公司之庫存貨物每月平均約莫20棧板,每月租金約為10,800元(計算式:540×20=10800),被告亦將需支付租金事實陳報予原告,原告卻遲未處理,被告身為系爭營業所業務主任,對於系爭營業所之經營成果、盈虧,自行承擔全部經濟責任,本即有權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而為決策,被告認為原告若拖延上開租金給付,倘廣融提起請求給付租金訴訟,勢必造成原告更多損失,甚至影響商譽,遂考量基於為原告之最大利益,及對於系爭營業所之經濟組織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經營成果之好壞及盈虧均由被告自行承擔全部經濟責任之情形下,同時考量商機、商品成本、數量、條件、出貨時機,且廣融公司為系爭營業所重要客戶之一,所以必須維持雙方良好之互動關係,是在綜合上開情事交互判斷後,乃將原告之部分商品以較低之價格出售予廣融公司,做為支付前開庫存貨物放置於廣融公司倉庫之倉儲費用(類似雙方合意之條件交換),被告亦有再另就原告之其他商品以較高或正常售價出售予廣融公司,並非全部商品都以較價格出售,而被告低價出售予廣融公司部分商品,對原告而言根本係報廢品,被告將其出售對原告應屬減少支出成本,不論是部分商品較低價出售、或報廢品出售予廣融公司,均屬為原告處理事務,且係有利於原告,並不違反原告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且原告因此享有被告管理所得之利益,即為無因管理之態樣,實難謂有侵害原告權利致其受有損害之情事,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致其受有334,233元之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8年5月22日止,任職原告擔任業務主任,負責系爭營業所之包裝材料買賣業務,綜理該區日常外務、進出及貨款收取等,被告未經主管核准逕自104年10月20日起至108年4月30日間,就附表所示商品進行負毛利銷售行為,有系契約書、系爭規定、萊爾富公司膠帶製版及印刷膠帶過程說明、原告採購入庫作業系統畫面及廣融公司採購商品資料、原告驗收單明細表、原告向廣融公司請款之發票、被告負數銷售差額總表可稽(見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簡字第2040號卷第25-211頁,下稱重簡卷),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負毛利銷售行為,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失334,233元,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關於被告不得將貨物存放外倉部分:   
  被告辯稱因泰山倉庫空間有限致無法放置所有的庫存貨物,被告曾多次呈報,原告仍無法騰出泰山倉庫之空間,迫於無奈下乃向廣融公司情商租借空間,將原告之部分庫存貨物,諸如膠帶、泡棉、布罩(套汽車輪圈)、塑膠袋等,自104年7月起至108年5月間,均陸續存放於廣融公司倉庫中,上情被告均不定期向原告呈報云云,且證人吳建隆結證稱:我任職廣融公司的廠長,負責現場管理及操作機器製造,被告所管理的中壢營業所於104或105年6月的時候,因為原告本來在林口有倉儲要移到泰山去,泰山不夠放所以來商借問我有地方讓他放置物品,我說可以,我就給他放,當初協議時被告說大約有20板左右的貨物,並且有將20板的貨物存放在我的倉庫,20板的貨物大部分都是包材類的東西例如膠帶、塑膠袋、氣泡布等等,還有一些我不認識的,中間有出有進,但大部分都維持在20板左右,放置了約五年左右,後來在去年他們就收走了,被告向廣融公司租借倉庫,沒有訂立書面契約,只有口頭上的約定,當初原告要搬回泰山的時候,被告是跟我說原告跟我借倉庫,但因為後來被告無法向原告請款給付我租金,所以後來我是跟被告做協義,讓他將產品以較優惠的價格賣給我,用來抵扣租金,所以我認為租賃關係是存在我跟被告間,其他廠商沒有跟廣融公司有類似的租賃倉庫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223-224、227、229頁),可認租賃關係乃存在於被告與廣融公司之間;又依證人陳敬利結證稱:我於105年時在原告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認識被告,被告是業務主任,被告沒有跟公司反應庫存品放在新洲倉庫以外的地方,也沒有在公司會議提出向廣融公司承租倉庫的事情,公司也不允許把庫存品放在倉庫以外的地方,公司有配置足夠空間給各營業所存放庫存,被告配置的空間和其他營業所一樣在泰山倉庫五樓,被告的庫存空間可以存放20個棧板以上,原則上一個營業所2個棧板加上一個物流架,如果要20個棧板只要上簽呈執行長都會同意,當初被告跟我說是向廣融借放,但我不知道放置何種產品,借放跟租賃是不同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81-282、284、286、287頁),是依證人陳敬利上開證述,原告應不允許貨物放置外倉,且原告已配置足夠的倉庫空間供被告存放營業所之物,被告雖確實有向廣融公司租借倉庫,但該行為並未經原告同意,應係被告個人行為,故被告辯稱向廣融公司租賃倉庫並有不定期向原告呈報云云,尚非可取。
 ㈡關於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部分:
 ⒈依系爭規定第1條:「目的:本辦法係依據YC炎洲集團『包材事業部利潤中心制度實施要點』精神訂定落實通路業務推展及規範銷售之相關作業。」、第2條「新洲全球公司所屬門市、營業單位皆適用之。」、第4.4.4條「銷售價格不得低於銷貨成本(進貨加上管銷費用),低於成本價格應書面報區總處核准方可出貨。」(見重簡卷第28、32頁),另證人陳敬利結證稱:所謂負毛利銷售,因原告是屬於買賣業,如果銷售的金額低於成本加上管銷費用,就是屬於負毛利銷售,原告不允許負毛利銷售,原告各營業所的主任沒有權限決定負毛利銷售,只有執行長就是法定代理人可以決定,如果有同仁要負毛利銷售,要上簽呈經過法定代理人核准才可以進行,未經公司同意的負毛利銷售,就是利益輸送等語(見本院卷第282、283、288頁),而被告對廣融公司進行負毛利銷售行為,係自行決定,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55頁),且並未依規定以書面報區總處核准,顯有可歸責之事由。
 ⒉至被告另抗辯被告低價出售予廣融公司部分商品,對原告而言根本係報廢品,被告將其出售對原告應屬減少支出成本,不論是部分商品較低價出售、或報廢品出售予廣融公司,均屬為原告處理事務,且係有利於原告,為適法之無因管理態樣云云,然被告租賃廣融公司倉庫放置系爭營業所之貨物,未經原告同意,廣融公司認為租賃關係係存在於廣融公司與被告間,已如前述,則被告將與廣融公司進行負毛利銷售所得之貨款用以抵充租賃廣融公司倉庫之租金,係將原告所有之貨物出售用以支付被告原應行負擔之租金,實際上係被告受有利益,自難認係對原告為適法之無因管理;再參證人陳敬利結證稱:公司報廢品處理有流程,報廢品要上簽,金額大的要經炎洲集團總裁李志賢核准,一般金額就是法定代理人核准報廢,報廢品如有殘餘價值就可以轉售,如果沒有就直接回收處理,被告負毛利出售的商品都是正常品,可以販售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83頁),是依證人上開證述,被告附表所出售之商品皆是正常品,並非報廢品,縱認屬報廢品,報廢有一定的處理流程,需要上簽,被告從未上簽報廢,即自行出售,亦有可歸責之事由。
 ⒊被告另辯稱附表編號1至23之侵權行為(即106年9月前之事實行為)請求權,業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云云,然依證人陳敬利結證稱:108年5月的時候有進行庫存盤點,盤點的時候從公司的電腦ERP系統去抓庫存的數量,被告的部分因為他表示商品放在外倉,當時被告是跟我說是放在廣融公司的倉庫,但是我到現場的時候,是看到掛尚泰公司,我們就拿著庫存表就架上的商品依依核對,我們先查庫存表的商品數量是否符合,點完後就回公司,而當時盤點的結果是有些產品有多,有些產品有少,這樣是不正常的,當時被告的解釋是助理領料的錯誤造成的,108年4月、5月間,執行長有給御泰公司及尚泰公司負責人的資料,告訴我御泰公司的負責人是尚泰公司負責人的父親,而尚泰公司負責人與被告之前是同事,請我去查有無營私舞弊,後來才發現被告跟廣融間有許多不尋常的負毛利銷售,原證七108年6月3日負數銷售查核總表,是我製作的,上面的金額就是我們最後確認出來的金額,營業所是每個月庫存盤點一次,公司是半年一次,6月及12月,若營業所負毛利銷售,公司從電腦沒有辦法知道,要由負毛利銷售之人向上呈報,公司才會知道,本件會發現是因為我用ERP系統的資料逐一核對才發現,公司那邊看到銷售金額,如果沒有核對進貨的成本,縱然銷售金額是在權限以上的,也不會發現有負毛利銷售,依實施要點3.5.2及3.6.2,各營業所會在次月的3日、5日會將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明細總表報送原告的會計部,總表上的欄位有銷售金額及銷售數量、進貨金額及進貨數量,但還是看不出負毛利銷售,因會計只有做總帳不做細部查核,總表送到總公司,上級則簽核營運表,營運表是每個月的進貨總額銷貨總額、費用總額做加減,可看出這個月的營運狀況是虧損還是盈餘等語(見本院卷第282、283、285、289、290頁),是依上開證人證述,原告會計部僅從被告送交之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明細總表是無法查知有負毛利銷售行為,而因原告執行長將御泰公司及尚泰公司負責人的資料交予證人,向證人表示御泰公司的負責人是尚泰公司負責人的父親,而尚泰公司負責人與被告之前是同事,請證人稽查有無營私舞弊情事,並於108年5月時進行庫存盤點,盤點的時候從公司的電腦ERP系統去抓庫存的數量,才發現被告跟廣融間有許多不尋常的負毛利銷售,並於108年6月3日做成負數銷售查核總表,則應認原告係於108年5月始發現被告有負毛利銷售之侵權行為,則原告於109年9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見重簡卷第11頁),尚未逾侵權行為之2年消滅時效期間,故被告辯稱附表編號1至23之侵權行為(即106年9月前之事實行為)請求權,業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云云,仍非可取。
 ⒋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系爭契約書第3條約定「乙方(即被告)不得洩漏甲方(即原告)機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資料、客戶名單、營業秘密、客戶合約內容等),亦不得有侵佔公款、營私舞弊及破壞甲方名譽等情事,違反者依法究辦,並負損害賠償責任。」(見重簡卷第25頁)。本件被告未依規定上簽即進行附表所示貨物之負毛利銷售行為,致原告受有334,233元財產上損害,有可歸責事由,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34,233元之損害,洵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17日(見重簡卷第2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34,2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原告繳納
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              被告繳納
合    計            4,7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被告鄭凱隆將新洲進貨商品負毛利出售給廣融公司明細表(109.03.03)(單位:新臺幣)
編號
憑證日期
進貨廠商發票號碼
新洲公司進貨採購商公司名稱
商品名稱及成本單價
銷售廣融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被告銷
售單價
(A)
被告銷
售數量
(B)
被告銷
售總價
(C)
商品成本單價(未稅)
(E)
商品成本
總價
(D)
被告負毛利銷售導致公司損失金額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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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證6-8
9
2016/09/13
DM00000000
昆裕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綠色瑪拉膠帶950 mm×66M(成本4,800元/PCS)
105.10.24
DP00000000
4,200元/PCS
10 PCS
42,000元
4,800元/PCS
48,000元
-6,000元
原證4-9
原證6-9
10
2016/12/21
ED00000000
佩龍塑膠有限公司
PVC厚透明墊
(成本3,140元/卷)
106.01.24
MR00000000
1,000元
2卷
2,000元
3,140元/卷
6,280元
-4,280元
原證4-10
原證6-10
11
2017/01/03
MP00000000
亨榮塑膠有限公司
PVC收縮膜-爆料奶酪
(成本0.57284元/PCS)
106.02.23
MR00000000
0.4元/PCS
40,500 PCS
16,200元
0.57284
元/PCS
23,200元
-7,000元
原證4-11
原證6-11
12
2017/03/09
NG00000000
台灣瑞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3M244美紋膠帶1200 mm×50M(成本3,000元×2卷)
106.03.24
NG00000000
2,000元/卷
3卷
6,000元
3,000元/卷
9,000元
-3,000元
原證4-12
原證6-12
13
2017/03/08
NE00000000
佩龍塑膠有限公司
PVC厚透明1.2 mm/m ×48英呎×19Y
(成本7,125元/卷)
106.03.24
NG00000000
3,600元/卷
1卷
3,600元
7,125元/卷
7,125元
-3,525元
原證4-13
原證6-13
14
2017/03/24
NE00000000
靖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PE藍膜1250 mm×200M
(成本3,250元/卷)
106.03.24
NG00000000
2,000元/卷
1卷
2,000元
3,250元/卷
3,250元
-1,250元
原證4-14
原證6-14
15
2017/03/03
NE00000000
樂高科技有限公司
1623離型膜1020 mm
(成本38元/㎡)
106.03.24
NG00000000
30元/㎡
660㎡
19,800元
38元/㎡
25,080元
-5,280元
原證4-15
原證6-15
16
2017/04/22
NF00000000
冠牌特殊膠帶有限公司
JM330保護膜1220 mm×200M(成本2,342元/卷)
106.04.25
NG00000000
1,200元/卷
5卷
6,000元
2,342元/卷
11,710元
-5,710元
原證4-17
原證6-16
17
2017/04/25
NE00000000
靖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PE藍膜1250 mm×200M
(成本3,250元/卷)
106.04.25
NG00000000
1,800元/卷
1卷
1,800元
3,250元/卷
3,250元
-1,450元
原證4-17
原證6-17
18
2017/03/03
NE00000000
樂高科技有限公司
離型膜1020 mm
(成本38元/㎡)
106.05.22
NX00000000
30元/㎡
700㎡
21,000元
38元/㎡
26,600元
-5,600元
原證4-18
原證6-18
19
2017/05/24
NV00000000
昆裕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PI膠帶635 mm×33M
(成本2,500元/卷)
106.05.22
NX00000000
1,800元/卷
21卷
37,800元
2,500元/卷
52,500元
-14,700元
原證4-19
原證6-19
20
2017/06/23
NV00000000
靖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PE藍膜1250 mm×200M
(成本3,250元/卷)
106.06.23
NX00000000
1,200元/卷
2卷
2,400元
3,250元/卷
6,500元
-4,100元
原證4-20
原證6-20
21
2017/06/24
NW00000000
冠牌特殊膠帶有限公司
JM330保護膜1250 mm×200M修邊
(成本2,342元/卷)
106.06.23
NX00000000
1,200元/卷
4卷
4,800元
2,342元/卷
9,368元
-4,568元
原證4-21
原證6-21
22
2017/06/12
NV00000000
明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ET膠帶700×66M
(成本3,500元/卷)
106.06.23
NX00000000
1,000元/卷
1卷
1,000元
3,500元/卷
3,500元
-2,500元
原證4-22
原證6-22
23
2017/03/03
NE00000000
樂高科技有限公司
氟素膜500 mm
(成本38元/㎡)
106.07.28
PN00000000
30元/㎡
700㎡
21,000元
38元/㎡
26,600元
-5,600元
原證4-23
原證6-23
24
2017/09/26
QC00000000
靖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PE藍膜1250 mm×200M
(成本3,250元/卷)
106.09.25
QD00000000
1,600元/卷
2卷
3,200元
3,250元/卷
6,500元
-3,300元
原證4-24
原證6-24
25
2017/10/25
QD00000000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M#467美紋膠帶1200 mm×55M
(成本7,300元/卷)
106.10.25
QD00000000
1,200元/卷
2卷
2,400元
7,300元/卷
14,600元
-12,200元
原證4-25
原證6-25
26
2017/12/26
QT00000000
冠牌特殊膠帶有限公司
JM330保護膜1220 mm×200M
(成本2,342元/支)
106.12.25
QU00000000
1,600元/支
12支
19,200元
2,342元/支
28,104元
-8,904元
原證4-26
原證6-26
27
2017/12/06
QU00000000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M#467美紋膠帶1220 mm×55M
(成本7,300元/卷)
106.12.25
QU00000000
1,200元/卷
3卷
3,600元
7,300元/卷
21,900元
-18,300元
原證4-27
原證6-27
28
2017/09/22調撥日期
(調撥)自平鎮延平店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耐熱膠帶50 mm×33M
(成本2,954元/卷)
106.12.25
QU00000000
1,500元/卷
10卷
15,000元
2,954元/卷
29,540元
-14,540元
原證4-28
原證6-28
29
2017/10/25調撥日期
(調撥)自平鎮延平店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耐熱膠帶50 mm×33M
(成本價2,979元/卷)
106.12.25
QU00000000
1,500元/卷
11卷
16,500元
2,979元/卷
32,769元
-16,269元
原證4-29
原證6-29
30
2018/01/26
YS00000000
冠牌特殊膠帶有限公司
JM330保護膜1220 mm×200M(成本2,342元/支)
107.01.25
YT00000000
1,600元/支
6支
9,600元
2,342元/支
14,052元
-4,452元
原證4-30
原證6-30
31
2018/02/27
YS00000000
冠牌特殊膠帶有限公司
JM330保護膜1220 mm×200M(成本2,342元/支)
107.02.23
YT00000000
1,600元/支
4支
6,400元
2,342元/支
9,368元
-2,968元
原證4-31
原證6-31
32
2018/02/07
YT00000000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M#467美紋膠帶1220 mm×55M(成本7,300元/卷)
107.02.23
YT00000000
1,200元/卷
2卷
2,400元
7,300元/卷
14,600元
-12,200元
原證4-32
原證6-32
33
2017/12/13
QS00000000
樂高科技有限公司
1623氟素離型膜75uf 1090mm×320M
(成本:46元/㎡)
107.06.26
CN00000000
32元/㎡
1,020㎡
32,640元
46元/㎡
46,920元
-14,280元
原證4-33
原證6-33
34
2018/06/25
CL00000000
樂高科技有限公司
氟素膜500 mm
(成本38元/㎡)
107.06.26
CN00000000
32元/㎡
1,000㎡
32,000元
38元/㎡
38,000元
-6,000元
原證4-34
原證6-34
35
2018/06/26
CM00000000
冠牌特殊膠帶有限公司
JM330保護膜1220 mm×200M(成本2,342元/卷)
107.06.27
CN00000000
1,600元/卷
9卷
14,400元
2,342元/卷
21,078元
-6,678元
原證4-35
原證6-35
36
2019/01/28
KY00000000
樂高科技有限公司
1623離型膜50um×1020mm×1000mm(成本38,760元/㎡)
108.02.01
LA00000000
38,760元/㎡
1㎡
38,760元
38,760元/㎡
38,760元
-1,845元
原證4-36
原證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