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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原      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      告  施雲年 
            施景祥 
            施永達 
            施淑惠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慶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六、前段關於「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應更正為「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