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537號
原 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 告 施雲年
施景祥
施永達
施淑惠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慶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六、前段關於「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應更正為「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