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21號
上 訴 人 林雍淳
被 上訴 人 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煌
被 上訴 人 黃培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九年北簡字第三六二一號給付軟體金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